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一、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探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健康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能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标准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凡有突出缺陷,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打等第,但要将存在问题如实记载。如打架斗殴,偷窃,敲诈,考试作弊,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等。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
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在结题评比中获得各类奖项的课题组成员;
小创造、小发明等相关活动中获奖;
在各级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
在《东中教育》和《星光》上发表作品;
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总分列年级前60%(具体操作时以班级60%计算);
在校奖学金考试中获奖或在学校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
其他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事项。
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相应的详实证据,证据或复印件经教务处盖章确认,以附件形式收入学生成长发展档案袋。
学习方面存在不良的行为习惯,经教育有所改进者,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记为C。
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违反学习活动的纪律,经常不交作业,或无故迟到、旷课,补考后尚有3门以上不合格者(含),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记为D。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
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六级水平;
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奖或集体比赛的队员;
在校各类体育活动中上获得年级单项奖或集体比赛奖的队员;
经自荐或同学推荐有体育特长或长期坚持个人特色项目锻炼,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
体育课及两操一课缺席四分之一课时以上者(特殊原因请假获准者除外),体能测验达不到基本标准者,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C。
体育课经常无故缺席者,或不按教师的指导自行其事者,或不参加体能测验者,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D。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奖 (含集体项目);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有关专业考核证书;
在校艺术活动中获得获得单项奖或集体比赛奖的成员;
经自荐或同学推荐有艺术特长或长期坚持个人艺术特色项目训练,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
艺术课缺席四分之一课时以上者(特殊原因请假获准者除外),艺术学科考查成绩不合格者评为C。
不能以认真的态度对待艺术学习,课堂纪律表现极差。艺术审美能力低下,不会对艺术作品进行欣赏、感受、体会、解释和评价。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D。
三、评价程序
1.学生填写江苏省东台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申请表。学生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对综合素质自我评价的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自己在上述6个方面的优势和不足),提出申请的等第,并展示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邀请两位同班同学对本人的综合素质写出书面评价意见。
2.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综合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写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意见,并初步确定学生的等第。
3.综合素质管理小组对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的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材料的完备性、可靠性、规范性),写出书面认定意见并确定学生的等第。综合素质管理小组由有关年级主任、年级组长及部分班主任组成。
4.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向学生公布综合素质管理小组认定获得A等第的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学生对综合素质管理小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看到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相关班主任、任课老师、综合素质管理小组有关人员及申请人复议,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表决,作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等第认定有异议,也可以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自接到异议后1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表决,作出书面决议,并答复反映者,如有变更并通知申请人。
公示后一个月,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学分确认,由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等第认定的意见,交本人保存,并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的主任组成。
本办法从2005级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