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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创建申报盐城市第五批“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点击数:

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事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评价标准>的通知》(苏教督〔2009〕2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水平和使用效能,不断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市第五批“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创建和申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背景下,加强教育装备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教育装备工作,是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丰富课程资源、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创新的现实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支撑。实现教育现代化,打造盐城教育的升级版,首先要打造盐城教育装备的升级版,以多样化的材料、设备、工具和技术满足课程实施的要求,以现代教育装备将先进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科学技术融入教育教学工作,有力推动基础教育的变革创新。各地各学校务必要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新时代背景下“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的创建申报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各中小学要认真对照《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评价标准》《盐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省定办学标准达标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盐城市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标准(试行)》,扬优势,补短板,重应用,组织全面创建,力争项项合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要加大规划、投入、管理和督查力度,确保到2020年,区域内60%以上学校达到省级智慧校园建设标准,90%以上学校达到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Ⅰ类标准。

三、严格把握创建标准

1.学校实验室等专用教室、图书馆(室)以及信息中心硬件建设达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的一类要求;

2.对照《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

3.达到《盐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省定办学标准达标情况评估细则(试行)》合格标准;

四、规范申报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和申报。创建“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全市中小学务必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于2017年11月15日前,认真组织自评并积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督导机构申报。

2.县级评估推荐。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本地专项规划和学校创建及申报情况,逐项对照标准,逐条组织评估,对达到“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创建标准的单位,于11月25日前直接向市推荐。

3.市级评估确认。在学校申报和县级评估推荐的基础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对有关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认定。

4.表彰。符合条件的学校将获得盐城市“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称号,并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发文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指导学校对照相关标准,认真开展创建和自评工作,要加强过程督查,严格组织县级考核评估。各中小学要牢固确立争先创优意识,狠抓查漏补缺,重抓设备投入,强抓管理使用,并实事求是撰写自评报告,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不断完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把全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配、管、用、研、培等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的纸质和电子稿一律于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黄晋,联系电话,88228927,邮箱:[email protected]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盐城市“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评估情况汇总表

2.盐城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评价得分表

3.盐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省定办学标准达标评估情况记载表

4.4-1盐城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督导评价情况记载表(小学)

4-2盐城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督导评价情况记载表(初中)

4-3盐城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督导评价情况记载表(高中)

 

盐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盐城市“省标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校”

评估情况汇总表

              市            县(市、区)                 学校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网址

 

校长姓名

 

办公

电话

 

手机

 

教职工

总数

 

专任教师数

 

班级数

 

学生数

 

学校

自评

综述

 

学校

自评

综述

学校(盖章)                 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

推荐

意见

 

 

 

 

评估人(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

评估

结论

材料评审情况

现场认定情况

评估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估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盐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省定办学标准达标评估情况记载表

       市       县(市、区)          学校

考核

指标

条目

省定办学标准

达标评估细则

自评情况记载

结论

第1条

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和交通状况,统筹考虑农村小学、初中的布局与规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全部接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入学率100%的,为合格;98%以上不达100%的,为基本合格;98%以下为不合格。

 

 

第2条

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学校选址与建设科学合理,人口较多、地域较大的镇(区),中心学校设置分部或教学点,学校严格执行按施教区就近入学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3条

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规模设置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2012年以前建设的学校,规模小于或超出省定标准20%以内,但当地政府已形成解决方案并积极实施的,为基本合格;新建学校规模不达省标或2012年前建设的学校规模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为不合格。

 

 

第4条

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班额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班额超过标准10人以内但当地政府已形成解决方案并积极实施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条

学校应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门前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

校门口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卫生整洁,有疏导设施及禁停、警示、限速、行人过街等标志、标线,无流动摊点,无“三室两厅一吧”,无售卖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商店及无污染源,上下学时段校园及周边有教师、保安或干警值守。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6条

校园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

校内功能设施齐全,“三区”划分合理,环境优美和谐,育人氛围浓郁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7条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应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城市学校用地紧张且无法扩展的,可在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楼顶等空间。

建筑、体育运动、集中绿化、道路、广场、停车场等用地基本满足需要,升旗台、旗杆等设置标准,用地紧张的城市学校地下或楼顶等空间利用合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8条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8平方米,老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生均占地面积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20平方米和25平方米,老城区学校生均占地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15平方米和20平方米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9条

学校建筑用地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确定,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均应低于0.8,老城区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2。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0.9,老城区学校不超过1.3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10条

体育运动场地应包括田径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风雨操场。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11条

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等,体现环保性、知识性和人文性。小学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5%。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生均绿化面积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4平方米和5平方米,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0%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12条

停车场地设置科学,城市新建学校可建设地下停车场地。

因校制宜,科学设置停车场地,尽可能避免对教育教学和师生日常生活的干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分开设置,有停车标线或车棚。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13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平方米。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7平方米和8平方米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14条

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每间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6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75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室、走廊设计上满足学生活动和资源建设需要。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基本满足需要,且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的,为基本合格;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不能满足需要,或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初中分别低于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的,为不合格。

 

 

第15条

校舍建筑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人民防空、绿色节能等规范要求。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校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地面防滑。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16条

小学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4层,初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5层。教学用房内采光良好、光线充足。

小学、初中主要教学用房楼层设置符合省定标准且通风、采光条件良好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17条

校舍安全监控、质量鉴定、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完善,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D级校舍及时拆除。新建校舍应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并统筹考虑避难功能,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校舍管理有相关的长效机制,无安全隐患,无D级校舍,新建校舍满足综合防灾要求。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18条

学校应根据季节变化为学生提供冷热饮用水。厕所满足不同性别学生的使用需要,全面实现水冲式、无异味。学生有在校就餐需求的,学校可建造食堂并按标准配备相关设施。学生有在校寄宿需求的,学校可按规定建造宿舍,按1人1张床配备床位,并按标准配备食堂、浴室、值班室等生活用房。

冷热水供应、食堂、宿舍、浴室、值班室、厕所等符合省定要求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19条

留守少年儿童较多的学校建立亲情电话屋、视频室等。

留守少年儿童在学生总数中占比 10%以上的学校,应建立亲情电话屋或视频室等交流平台。留守少年儿童在学生总数中占比 不足10%的学校,能利用学校办公电话、教师个人电话、微信视频、QQ视频等为留守少年儿童与家长交流提供方便。符合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0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路面兼顾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

校舍、设施、路面均能兼顾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的,为合格;有两项能兼顾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1条

学校应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类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达省定Ⅰ类标准的,为合格;达省定II类标准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省定II类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22条

学校图书馆(室)设置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等,生均图书小学不低于30册、初中不低于40册,年生均新增图书l册。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校园图书亭、班级图书角及其他图书点等。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等相对独立设置,生均图书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25册、35册,年生均新增图书不低于0.8册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3条

学校应建有校园网、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配备校园广播、电视等。在校生数与网络环境下学生使用计算机数之比小学达10:1、初中达8:1,教师数与网络环境下教师使用计算机数之比达1:1。

相关设备设施以及生机比、师机比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生机比小学、初中分别不超过12:1、9.6:1,师机比不超过1.2:1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4条

学校按要求建设各类实验室,小学每间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5平方米、每间探究性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6平方米,初中每间实验室使用面积为96平方米至110平方米。

各类实验室建设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小学每间科学实验室、探究室及书法、自动录播教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80平方米,初中每间实验室及书法、史地、自动录播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5条

学校配备美术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准备室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美术教室及准备室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每间美术教室及准备室面积分别不低于80平方米和20平方米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学校配备音乐教室和舞蹈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器材室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每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使用面积都不低于80平方米,器材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7条

学校配备劳动技术实践室。

学校配备劳动技术实践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8条

学校运动场地建设及体育器材配备符合《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

学校运动场地建设及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9条

校园安全防护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定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室、急救箱和药物,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室。

校园安全防护达到省定标准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30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教职工,小学、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达1:19和1:13.5,并可根据当地年人均财政收入等情况核增规定比例的专任教师编制。

教职工配备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教职工与学生比小学、初中分别不超过1:21、1:16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31条

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课程规定要求配备音乐、体育、美术科目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60%和80%。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

音、体、美、心理健康教师与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50%、70%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32条

专任教师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达到《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学历学位符合省定要求,5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支出不低于5%。

专任教师学历、资格证书、培训时间及培训经费在年度公用经费中的占比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33条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5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校长任职条件及培训时间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34条

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进行有偿家教,不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符合相关要求,对师德测评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的,为合格;对师德测评群众满意度在80%—90%之间的,为基本合格;对师德测评群众满意度低于80%,当年有教师被县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为不合格。

 

 

第35条

教师和校长实行定期交流,每年有15%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按规定在城乡、学校之间流动。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职满2届的校长,须进行交流。

教师、校长交流符合省定标准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的,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第36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37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年度教学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学校可结合实际,开设校本选修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多样化选择。学校应使用经国家或省审定的教材,按规定推荐教辅材料。

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材、教辅材料符合要求,校本课程开设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选择且有校本教材的,为合格;课程开设不能达到要求,无校本课程的或违规推荐教辅材料的为不合格。

 

 

第38条

学校应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完善机制制度,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德育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健全,德育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39条

强化教学常规管理,优化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加强对课程、教材、教法和学生的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学校领导兼课、听课、评课制度,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常态分析与管理机制。

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健全,“教学五认真”检查到位,校本教研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学校领导兼课、听课、评课制度,积极探索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重视学生全面发展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40条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小学和初中每天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和7小时。合理安排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注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生在校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时间符合要求,作业量严格控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41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1小时,每年举办1-2次学生运动会。定期举办校园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等活动。

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1小时,每年举办1-2次学生运动会,定期举办校园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等活动为合格;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接近1小时且上述活动有一项未开展为基本合格;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足50分钟且上述活动有两项未开展为不合格。

 

 

第42条

注重开发和利用校内外教育基地及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充分利用教育基地及社会资源,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正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43条

学校应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44条

学校应健全内部机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考核奖惩兑现的,为合格;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履职不到位、考核奖惩不兑现的,为不合格。

 

 

第45条

坚持民主管理,推行校务公开,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重要信息。重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监督。

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作用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46条

建立学生社团组织,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及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学生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充分体现学生自主管理的,为合格;活动基本正常,学生自主管理水平一般的,为基本合格;未建立社团组织,学生活动不正常,学生不能做到自主管理的,为不合格。

 

 

第47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施教区招收学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规范招生、阳光招生。

规范招生、阳光招生,学生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招生政策执行严格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48条

均衡配置师资等教学资源,不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学生入学随机均衡编班。

师资等教学资源均衡配置,学生入学随机均衡编班,不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49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0条

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师生安全教育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灾害、应急避险、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师生安全教育制度,各类防范措施具体有效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1条

校风、教风、学风优良,重视文化建设和特色建设。

校园“三风”制定符合学校实际,师生知晓率高,学校特色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为合格;特色文化建设一般,学校“三风”师生知晓率不低于85%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2条

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评价应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过程性、发展性。

建立并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评价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过程性、发展性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3条

健全学生发展评价办法,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或记录袋。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实行综合素质评定。

健全学生评价方法,完善各种评价资料,实施激励性评价,小学、初中分别实行等级记分制和综合素质评定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4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制度,学生学业水平合格率达95%以上。

实施义务教育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制度,学生学业水平合格率达95%及以上的,为合格;合格率90%以上但未达95%的,为基本合格;合格率低于90%的,为不合格。

 

 

第55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学生体艺“2+1”工程实施较好的,为合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不低于85%、体艺“2+1”工程实施水平一般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6条

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3年对学校开展1次素质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

学校积极实施“一校一标”、校内督导、“一师一标”三位一体的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并建立健全自我规划、自我监测、自我评估、自主进步发展机制的为合格;每学年能认真组织自我评估,主动接受上级督导评估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7条

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单轨、双轨的村小和教学点,设置基本保障经费并适当倾斜。

学校要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编制年初部门预算,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的,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为基本合格;有两项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

 

 

第58条

学校免收学生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农村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物价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擅自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免收学生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农村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并能严格按照教育、物价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无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现象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59条

建立完善扶困助学制度,保证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留守少年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学校能保障学区内留守少年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扶困助学制度完善、措施实在,精准扶困、全面助学成效显著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60条

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校舍维修生均拨款定额标准并适时调整。统筹整合公共财政预算中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

学校要高度重视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准确把握相关经费保障政策,积极争取校舍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应修尽修,确保校舍安全。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61条

加强教育经费监督和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应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内控制度完备,正常坚持民主理财和内部审计,不断提高办学效益。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62条

新建学校严格按照本标准建设管理。现有学校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综合措施,尽快达到本标准要求。

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面积达到省《标准》规定要求的为合格;在省《标准》颁布之前规划建成的学校,如未达到省《标准》,但符合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要求,且县级政府已形成整改方案并能如期实施,成效明显的,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总体情况评价及综合结论

 

说明:1.62个条目的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总体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估条目中至多只能有1个“不合格”和3个“基本合格”或4个“基本合格”,总体结论才能定为“合格”。2.师生当年有违法犯罪现象或教师违背师德规范要求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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